強制性公積金(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,簡稱強積金或MPF),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,強制香港就業人口成立基金以作退休之用。強積金與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不同,強積金是終生的,香港僱員要到65歲之後,或者出國移民等原因才能取回利益。而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是以公司為單位,若果該公司有相關計劃的話,當每次離職都可以得回利益。
目的:
• 促進香港金融市場發展;
• 為香港僱員退休之後多一點經濟保障;
• 希望減少將來老人社會保障支出。
另外亦避免因私人公司倒閉失去公積金。雖然中央公積金亦可解決此問題,但香港政府最終選擇實行強積金。
監察部門
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監察。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,角色是:
1. 規管及監督私人託管的公積金計劃的運作;
2. 核准受託人的資格;
3. 為公積金計劃註冊;
4. 為訂立規則或指引;
5. 速進香港相關計劃的金融市場發展。
強積金制度 - 背景
人 口 老 化
香 港 人 口 急 劇 老 化 。 在 2010 年 , 65 歲 以 上 的 人 口 佔 總 人 口 約 13% , 但 預 計 到 2039 年 會 攀 升 至 28% , 主 要 是 因 為 出 生 率 低 和 預 期 壽 命 較 長 所 致 。 香 港 人 的 預 期 壽 命 遠 較 全 球 平 均 數 長 , 女 性 的 平 均 壽 命 超 過 86 歲 , 男 性 則 約 為 80 歲 , 預 計 到 2039 年 , 女 性 出 生 時 平 均 預 期 壽 命 會 增 至 90歲 , 男 性 則 為 約 84歲 。 現 時 一 名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約 由 6 名 就 業 成 人 供 養 , 到 2039 年 , 大 約 兩 名 就 業 成 人 就 要 供 養 一 名 65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。 人 口 老 化 , 顯 示 日 後 的 就 業 人 口 須 為 更 多 的 退 休 人 士 承 擔 生 活 開 支 。
在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前 , 本 港 只 有 約 三 分 之 一 的 工 作 人 口 有 退 休 保 障 。 這 些 退 休 保 障 安 排 包 括 公 務 員 和 學 校 教 師 的 法 定 退 休 金 和 公 積 金 , 以 及 僱 主 自 願 為 僱 員 設 立 的 退 休 計 劃 。 這 些 安 排 顯 然 不 足 以 為 整 體 就 業 人 口 提 供 長 遠 的 保 障 。
強 積 金 計 劃
自 六 十 年 代 起 , 各 方 已 就 制 定 一 個 適 合 本 港 的 退 休 保 障 制 度 進 行 討 論 , 當 中 的 建 議 包 括 私 人 託 管 公 積 金 、 中 央 公 積 金 , 以 及 「 即 收 即 付 」 式 等 的 不 同 福 利 制 度 。 世 界 銀 行 在 1994 年 發 表 《 扭 轉 老 年 危 機 : 保 障 老 人 及 促 進 增 長 的 政 策 》 (Averting the Old-Age Crisis: Policies to Protect the Old and Promote Growth) 報 告 書 , 倡 議 退 休 保 障 的 三 大 支 柱 方 案 。 該 三 大 支 柱 是 :
• 由 政 府 管 理 , 用 稅 收 資 助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;
• 由 私 人 託 管 的 強 制 性 供 款 計 劃 ; 及
• 自 願 性 儲 蓄 和 保 險 。
本 港 的 強 積 金 制 度 便 是 該 退 休 保 障 方 案 的 第 二 條 支 柱 。 《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》 ( 簡 稱 《 強 積 金 條 例 》 ) 於 1995 年 制 定 ,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亦 於 1998 年 、 1999 年 和 2000 年 通 過 。 強 積 金 制 度 在 2000 年 12 月 開 始 推 行 。
職 業 退 休 計 劃
在 實 施 強 積 金 制 度 前 , 本 港 不 少 僱 主 已 自 願 營 辦 退 休 計 劃 , 為 僱 員 提 供 退 休 福 利 。 這 些 自 願 推 行 的 計 劃 受 《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條 例 》 規 管 , 至 今 仍 有 不 少 繼 續 運 作 。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特 點 , 包 括 供 款 水 平 、 投 資 方 案 選 擇 和 累 算 權 益 歸 屬 比 例 等 均 受 個 別 計 劃 的 規 則 管 限 。 如 欲 獲 取 更 多 關 於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詳 情 , 請 按 此 。
為 配 合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實 施 , 符 合 有 關 豁 免 要 求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, 可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推 行 前 申 請 豁 免 遵 守 強 積 金 規 定 。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現 有 成 員 , 以 及 在 強 積 金 制 度 實 施 之 後 合 資 格 參 加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的 新 僱 員 , 均 獲 一 次 機 會 選 擇 留 在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或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。 如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未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, 現 有 及 新 的 僱 員 必 須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。
享 有 退 休 保 障 的 就 業 人 口
自 強 積 金 制 度 推 行 後 , 現 時 約 有 85% 的 總 就 業 人 口 獲 強 積 金 計 劃 、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、 法 定 退 休 金 或 公 積 金 ( 例 如 為 公 務 員 或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而 設 的 計 劃 ) 保 障 。
強積金制度 - 批評
有批評認為強積金剝奪僱員自行選擇投資意向的自由。2008年立法會選舉,甚至有候選人以「取消強積金」為政綱。而亦有部份僱主為減少支出,強迫僱員轉為「自僱人士」;亦有僱主拖欠供款,使僱員得不到應有保障。另有批評指強積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費太高,假設投資回報是每年5%,而基金管理費是每年2%,一個月入2萬港元的人供款40年後,累計的管理費加上複利作用,會導致最終可收取的退休金比起「零管理費」的情況少收超過3成,即少收超過100萬港元。直至2010年,累積的強積金總值已達三千四百億港元,但行政費仍然偏高。股評人胡孟青指強積金市場形成寡頭壟斷局面,雖然認可的基金信託機構有十九間,但管理基金總值最高的五家已佔整體市場近七成,只要幾家龍頭大行不減價,其他信託人亦無減價的誘因。十年過去,一眾信託人已坐收逾六十六億港元打工仔血汗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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